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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录音满足什么条件能成为有效证据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09-08 13:54)    点击:28

我们常说,打官司就是打证据,“法庭之上,证据为王”。但有些时候,一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,而像电话录音这样的证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却越来越多。那么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?

网友咨询:

电话录音满足什么条件能成为有效证据?

律师解答:

电话录音属于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“视听资料”:即以录音磁带、录像带、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、活动影像和图形,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
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“三性”,即真实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。

1、真实性。

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,必须在原始载体上,没有经过剪辑修改。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〉》,可以提供复制品,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。另外,录音必须完整。

2、关联性

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,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,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。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,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,以及事情的缘由。

3、合法性

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,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。

律师解析:

录音不讲究言简意赅,时间越长、多次录音、内容清晰为佳。同时,录音必须清晰,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。另需要保护好录音数据,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,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,以证据形式出现。

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,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,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,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,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:
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
(二)书证;

(三)物证;

(四)视听资料;

(五)电子数据;

(六)证人证言;

(七)鉴定意见;

(八)勘验笔录。

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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